近日,福建闽侯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积极意义的个案。当地一老伯因贩卖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先后两次共计被罚10万元。因无力支付,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认为行政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
在此案背景下,“小过重罚”显然是行政执法上的过犹不及。好在法院维护了应有的公平正义,而当事人也通过这件事受到了教育。正如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行政处罚的存在同样也具有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警示作用。当法律法规越来越细致,逐步扩展到社会方方面面,司法谦抑也就显得更为重要,避免机械执法、处罚教条,在很多情形下必须时时强调。
老伯贩卖不合格芹菜并非严重过错,更无主观恶意,其不当获利更是微乎其微。此案中出现的“小过重罚”,更加凸显出当前加强司法谦抑的重要性。与之相关的是,蔬菜贩卖虽是小买卖,但也能成为一地营商环境的微观切口。“小过重罚”,显然不利于当地营商环境建设,对地方经济发展而言并无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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