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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纽伦堡到东京,“克服万难”的世纪大审判
2026年04月16日20:08 来源:环球人物网-《环球人物》杂志 作者:王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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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京审判的前一年,另一场国际大审判纽伦堡审判已经开始了。

那是1945年11月20日,晨雾笼罩着纽伦堡。这是德国的一座历史名城,也曾是纳粹分子举行大型庆典之地和臭名昭著的“反犹太人法”颁布之地,如今成为对纳粹战犯的审判之地。10点整,庭长劳伦斯敲响木槌,用清晰而有力的声音开场:“现在即将开始的这次审判,是法律史上独一无二的。”

从1945年11月20日开始到1946年10月1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一共开庭403次,进行公诉、辩论和审判,传讯了上千名证人和知情人,法庭办案人员查阅了几十万份文件。包括纳粹德国空军元帅赫尔曼·戈林在内的24名主要战犯经过218天审理,最终12人被判处死刑,7人被判无期或有期徒刑。这些判决得到了有效执行。

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内,法官们在审判席上。(视觉中国)

纽伦堡审判的总检察长杰克逊说:“因胜利鼓舞和被伤害刺痛的四大国,停住复仇之手,自愿把俘获的敌人交给神圣的法庭审判。这是人类理性行使权力的最好证明,向人类文明致以的最高赞礼。”可以说,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正式进行的对国际罪犯的审判,也是人类法律文明史尤其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座丰碑。

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文件室内,工作人员查看有关纳粹战犯的大量文件。(视觉中国)

人类历史上的每个第一次都是很不容易才实现的。在纽伦堡审判开启前,欧洲战场对于“如何处置纳粹战犯”一度争论不休。1944年9月,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甚至签署了一份“摩根索计划”。它由罗斯福密友、担任美国财政部部长的犹太人摩根索牵头拟定,建议拆除德国所有工业设施,将其变为农业社会;将德国战俘作为强制性劳力重建欧洲;将低级的纳粹党成员流放到遥远的地方,将首要纳粹分子和国家的高级官员就地枪决。总之,这个计划的实质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后来,摩根索计划被媒体泄露了出去,纳粹叫嚣“抵抗至死”。一系列的变化,才让“审判纳粹战犯”的提议逐步占据上风。1945年8月8日,欧洲战场的4个胜利国美、苏、英、法签署《伦敦协定》《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正式确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机制。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通过广播发表《终战诏书》,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视觉中国)

就在一周后,日本天皇裕仁发布诏书,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这一次毫无争议,等待日本战犯的必然是一场国际审判。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其法庭宪章制定、流程设计、核心罪名设定等,都极大程度上参考了纽伦堡审判的司法框架。

东京审判庭审现场。(视觉中国)

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有何异同?某些具体的差异,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两场审判?今天德国和日本对侵略史截然不同的态度,究竟是什么造成的?不久前,《环球人物》记者采访了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任程兆奇。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程兆奇开始关注日本侵华遗留问题。在日本街头的书店里,他看到日方不少书籍称“南京大屠杀是虚构的”,当时他感觉这些书籍“一派胡言”。为了追根溯源,他的研究方向从南京大屠杀逐渐转向东京审判。对于前述问题,程兆奇给出了他的答案。

看似甚易实则极难

《环球人物》:您认为,将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放在一起比较,其合理性和最核心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程兆奇:从合理性来看,二者出自同源,是二战后国际审判的两个组成部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都是相当彻底的,二者最重要的法理贡献是共同确立了发动侵略战争是“反和平罪”这一国际刑法核心原则,确立了个人——包括国家领导人——不能以“国家行为”或“执行上级命令”为由逃脱国际法制裁的原则。因此,将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并列观察,有助于更全面理解现代国际法起源,特别是追究个人战争责任制度的形成过程。

将两大审判放在一起探讨,还因为它们共同回答了“战后世界以什么规则运行”这一根本问题。离开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的法理根基就缺少了重要来源;离开东京审判,国际法对非西方战场的罪行就缺少了开创性的司法实践。通过比较,我们才能更全面认识“侵略战争是最高国际罪行”这一宝贵遗产。同时,通过比较,我们也才能更清醒地认识国际正义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成就与局限。

《环球人物》: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前,国际社会对战败国的主要处理模式是怎样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为什么能够突破这一传统?

程兆奇:二战前对战败国的处理,主要是割地赔款,而割地赔款的灾难由战败国的国民承受。这种带有惩罚性质的列强时代惯例,既不符合20世纪的文明潮流,也没有遏制战争,反而为极端民族主义的泛滥和希特勒们的上台提供了土壤。

战后审判的突破,说来话长。19世纪末以来,战争犯罪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1899年海牙国际和平会议制定了《关于陆战的法规惯例条约》,国际红十字会更早在1864年制定了有关伤病者及俘虏待遇的条约。这些条约、法规对于限制战争的恶性结果起了积极作用,但如何防止战争比限制战争犯罪更具根本意义。可是,用立法来限制战争,看似甚易实则极难。比如,什么是侵略?侵略与自卫如何分别?自卫有没有限度?限度在哪里?如何判定开战双方的某一方为侵略方?

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的巨大损失,使国际社会认识到这是难行而不能不行的一条路。巴黎和会的预备会议“战争发动者责任及刑罚委员会”提出了一份包括起诉国家元首发动战争责任的报告,报告未获和会批准,但协约国还是拟以《维也纳条约》第227款“违反国际道义及条约的最高犯罪”起诉德皇威廉二世。此事终因荷兰拒绝引渡被告而未果。

此后国际社会为了限制战争继续努力,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的要旨就是不以战争手段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首批签约的15国包括美、英、法、德、日、意等当时世界的主要强国。后来加上苏联等,共有63国签署。可见,《巴黎非战公约》所倡导的“非战”当时得到普遍认同。

当然,“非战”的理想对于违约束手无策,的确也使公约形同“一纸具文”,二战的爆发即证明。鉴于此,同盟国在重建战后国际秩序时,充分汲取以往教训,克服万难,在纽伦堡和东京分别对战犯进行了审判。这为战后80年的世界整体和平奠定了重要的 基础。

本来有罪却躲过追究

《环球人物》:有观点认为,《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仅作最小限度的更改就移用于东京审判,带来了东京审判的某些遗憾。您如何看待这一判断?

程兆奇:有一定道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在犯罪定义(反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反人道罪)、个人责任原则、法庭组织等方面几乎照搬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为纳粹德国罪行量身定制,移用至日本的战争犯罪,在匹配度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大的方面说,反和平罪与纳粹德国计划、准备、发动、实行自上而下的侵略战争完全吻合。而日本战争机器的发动情况有所不同,无论是九一八事变还是七七事变,都是所谓的“下克上”,即在表现形式上是由基层阴谋者发动的。加上日本战时决策机制十分复杂——军部、内阁、天皇之间权力交织,导致东京审判在证明日本的反和平罪是“共同谋议”时遇到很大困难。

《环球人物》:两场审判都涉及“反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反人道罪”三大罪名,但为何东京审判并未像纽伦堡审判那样,将“反人道罪”作为独立的起诉罪名?

程兆奇:反人道罪的核心是种族灭绝,反和平罪是发动战争,普通战争罪是在战争中施行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早已为国际法所禁止的罪行。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几乎照搬了为纳粹德国罪行量身定制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因而和日本战争罪行的匹配度上存在一定问题。反和平罪如此,反人道罪也是如此。反人道罪的制定主要依据是纳粹屠杀犹太人的种族迫害。它与既有的普通战争罪不同之处,一是纳粹屠杀计划之周密、规模之巨大、手段之“科学”前所未有,二是反人道罪对犹太人的迫害不分战时平时,也不分敌国本国,而普通战争罪只是战时对敌国的罪行。因此,东京审判的检方在撰写起诉书时认为,日本没有基于纳粹种族和宗教迫害制定的那种样式的反人道罪,所以只能将反人道罪和普通战争罪合并为“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这一项罪行。

这为审判留下了一些遗憾,比如南京大屠杀第一责任人松井石根虽被判处了绞刑,但被告和辩护方作了很多伪证,结果是法庭判决时仅保留了他普通战争罪中“不作为”的消极罪名,免除了检方指控的普通战争罪的积极罪名及其他罪行。这也为日本否定南京大屠杀留下了伏笔。

《环球人物》:纽伦堡审判不仅审判了22个战犯,还将纳粹党领导集团、党卫军、盖世太保等6个组织定性为犯罪组织,而东京审判未涉及日本军政组织。这是为什么?

程兆奇:主要是日本没有类似纳粹党那样产生主导性影响的政党,也没有党卫军、盖世太保那样的军队和秘密警察组织。当然,日本战时警视厅特高课等看似正常体制内的组织,对各种进步力量进行残酷镇压,本来也是完全可以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的。

造成这一状况有多方面原因。二战后,德意志第三帝国完全灰飞烟灭,而新日本国虽然不再是“大日本帝国”,但国体、政体未变,基本政治架构未变,如日本首相的届数仍是从伊藤博文1885年出任第一任首相时算起。战后美国以盟军名义占领日本,其实是间接统治,一切行政还是假手日本各级政府,维持秩序的警察队伍基本上还是战前的队伍,这些政治因素为追究日本军政组织的战时责任增添了种种困难。声势一度很大的日本社会党,尤其是日本共产党,一直主张彻底追究上自天皇、下至对外侵略对内镇压的各类机构组织和个人,但都因美国的占领需要,使得一些本来有罪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躲过了追究。

“不可撼动”

《环球人物》:纳粹德国的头目、元首希特勒因为死亡才未出现在审判席上,裕仁天皇当时仍在世,为什么未被起诉?

程兆奇:天皇未被起诉,主要是美国的权宜考虑和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等人的误判。权宜考虑是觉得追究天皇会增加战争成本和占领成本;误判是认为天皇对国策只是消极的签名画押,只具名分,并不参与实际决策。

但战前战时的天皇不只是象征,这从制度上、史实上都不难证明。比如,第一,明治宪法明文规定天皇总揽统治权,这些统治权包括议会、法律、官员、军队、对外宣战和议和、对内戒严、特赦和减刑等等,都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第二,裕仁虽然不事事“发言”,但确实拥有最高发言权。第三,裕仁天皇实际上对战争高度关注,没有“倦勤”。

如何来证明天皇的所作所为是出于主动,而不是麦克阿瑟等所认为的只是消极的签名画押?这一点倒是在制度和公私文献上难以证实。幸而裕仁去世之际,在美国发现了一份独一无二的、最恰当的证明,即战后不久裕仁对身边人的“独白”(谈话)。后来出版时称作《昭和天皇独白录》,从中可以看到裕仁对战时决策所具的关键影响力和重大作用。

1940年10月,日本军事检阅时,陆军大臣东条英机向裕仁天皇(左二)行鞠躬礼。(视觉中国)

在“东条其人”中,裕仁谈到一件“前所未有”的上奏要求取消天皇“裁可”(批准)的事:1944年,由于内部有异议,东条不再兼任参谋总长,便向伏见宫元帅咨询由后宫淳续任,伏见宫以为不妥。东条向裕仁报告了此事。裕仁对身边人是这么回忆的:“元帅的意见是有道理的,我问他(东条)是否有更有分量的人选的建议?东条退下后却错送来了后宫为参谋总长的上奏,我还是裁可了。东条似乎是感觉到了我的意思,所以不拘于我已裁可,旋又奏请取消有关参谋总长的上奏,推荐梅津。东条这样取消裁可的上奏不仅没有前例,也没有后例。”也就是说,东条英机事后领会到裕仁含蓄的暗示,便奏请取消了已被批准的上奏,可见,天皇一个含蓄的“意思”也有巨大影响力,当时没有任何人能够或者试图拂逆天皇之意。

《环球人物》:德国通过纽伦堡审判和持续的历史清算,基本完成了对纳粹罪责的社会共识构建;而日本社会至今对侵略历史存在严重的错误认识。这种差异的根源何在?

程兆奇:中国领导人2025年在《俄罗斯报》发表的《以史为鉴 共创未来》的署名文章指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把战犯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这两场大审判的正义性质、历史价值、时代意义不可撼动!”在审判当时和20世纪50年代,日本社会的反省还是相当彻底的。我举两个例子:

《朝日新闻》法庭记者团所著《东京审判》这部大书第一卷写于开庭后不久,前言这样说:“东京审判是对我们过去罪过的鞭笞。审判必然会带来痛苦,这个痛苦不堪正视,但不正视过去,如何才能再生?不看到军国日本的终焉,新日本国就不可能出发。不越过这个关隘,不清算这个现实,未来的光明就决不可能照耀出正确的道路。”作为日本影响力最大的媒体,《朝日新闻》这一见解是当时日本主流看法的写照。

收有起诉书和开庭最初数日庭审记录的《远东国际军事审判公判记录》于宣判之前的1948年9月出版,笹森顺造(后为自民党众参两院会长)在序言中这样写道:“远东国际军事审判公判记录是人类历史全面创新的伟大文献。”笹森顺造在日本的政治谱系中不是左派,也对东京审判给予极高评价,可见当时肯定东京审判的声势之大。

但是,后来日本缺少“持续的历史清算”,对侵略历史的否定进行了长时间组建和强化。日本主流社会对历史认识的右转,有内外各种原因。2025年,前日本首相石破茂接受采访时说过一句话,中日建交时的首相“田中角荣先生说‘经历过那场战争的人还是社会中坚,日本问题不大,如果已不在这个国家的中心,那就可怕了’”。意指没经过战争的一代,不知战争之痛,对教训就易遗忘。看看现在日本一些政客的表现,田中的话称得上不幸而言中。


责任编辑:蔡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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