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所是唐代官方颁发给行旅之人的通关凭证,形式上是一种正式的官文书,以证明持有者可以通过疆域内的关津镇戍。同时,与之相关的还有公验、请过所的牒状及勘过证明档案等。王仲荦、程喜霖、孟彦弘、内藤虎次郎、砺波护等中外学者均利用日藏最澄、圆珍文书以及敦煌吐鲁番文献,对唐代过所制度变化等问题进行过探讨。但作为唐代至关重要的官文书之一,过所在制度设计和实际应用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尤其在管理和掌控流动人口的信息等方面,过所与公验所发挥的作用仍存在差异,过所与其他官文书如何发生关联,进而实现管理和控制流动人口的目的,以及行旅之人的旅行手册与过所又有何关系,均需进一步阐明。
一、唐代过所与公验行用之辨
过所与公验虽然都可以作为行旅之人往来度关的凭证,但两者仍有区别。在笔者看来,过所与公验的本质区别在于,过所为专门性的官文书,公验只是临时性的公文。若以现代证件来类比,过所类似于现在的护照,审核下发程序十分严格,但仅限于通过规定的关津镇戍时使用;公验则犹如临时身份证,随申随用,是临时性跨州县之证明。由此,过所和公验在颁发机构、行用范围和重要程度等方面有所区别。
根据唐代官方规定,往来行旅之人通关需要申请过所。过所的颁发只有尚书省或州才有资格。如果行人没有过所而私度关津,将接受《唐律疏议》所列律文的惩罚。
过所申请颁发也有复杂程序,其大概过程可能如《天圣令·关市令》复原唐令所云:
诸欲度关者,皆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具注姓名、年纪及马牛骡驴牝牡、毛色、齿岁,官司检勘,然后判给。还者,连来文申牒勘给。若于来文外更须附者,验实听之。日别总连为案。若已得过所,有故卅日不去者,将旧过所申牒改给。若在路有故者,申随近州县,具状牒关。若船筏经关过者,亦请过所。
与过所相比,公验则没有这么复杂的制度规定。按照胡三省注解:“公验者,自本州给公文,所至以为照验。”也就是说,公验是本州就可以颁发的公文。加之公验的使用没有过所那般繁琐的明文制度规定,故其效力虽远比不上过所,但颁发程序反而更加简便,使用上也更具弹性和多样性。
除了以上制度规定导致的区别,如果将唐前期西北地区过所与唐后期东部地区公验的行用情况进行比较,可能还会发现其他区别。
程喜霖总结国家设置关津之作用时称:“关津稽查行人过所在于禁暴察奸、防卫治安、保证国家税源和兵源,于是稳定编户,缉获逃户、逃兵,是关司的职责,也是国家置关的目的。”唐代过所行用的主要目的大概也是如此。敦煌、吐鲁番虽在唐前期属于正州,但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该地区人口来往频繁,且时常遭受外来势力的侵扰。因此,过所在该地区的行用成为国家应对和处理相关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
作为丝绸之路的必经地带,相较于中原地区,敦煌吐鲁番地区群体结构多元,往来于中原与西域贸易的商人数量尤多。这些往来商旅的身份等信息详略不一,当他们频繁往来于此地区时,势必会引发种种问题。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大帝国,唐朝自然不会采取闭关锁国的消极政策,但为了有效管理和掌控这些往来商旅,过所的行用自然增多,并受到高度重视。如吐鲁番出土文书《唐垂拱元年(685)康义罗施等请过所案卷》中就记载了康义罗施等从西域来的商胡,前往西州以东进行贸易时向当州官司申请的过所。当州官司也只有通过严格的过所申请及勘验程序,方可有效核验商胡们的身份及往来通关的目的,进而掌管他们相关的有效信息,来确保丝绸之路的安全。
同时,在唐代前期,西北地区虽经过多年经营,已被纳入唐帝国的版图,但仍时常遭受外来势力的侵扰。因此,过所的行用对于该地区的防卫管控和军事预警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唐垂拱元年(685)康义罗施等请过所案卷》,康义罗施等人在西州以西并无人阻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西州以西的安西四镇正面临突厥和吐蕃的威胁,导致“关禁松弛,对商胡无暇过问”,故而他们直至西州才遇到需要申请过所的问题。可见,当国家力量在某地区控制力下降时,关禁松弛,过所的行用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康义罗施的案例实际上反证了当时西州以东的关禁防卫依然严密,所以他们需要申请过所,以接受当州及关禁的勘验。
另外,《唐开元二十年(732)瓜州都督府给西州百姓游击将军石染典过所》载,石染典在瓜州申请有过所,但又想前往伊州交易,需要申请新过所,故将其从瓜州到沙州所经过的镇戍勘验记录附前。可见,尽管瓜州与沙州为邻州,但沿途关津布防依然严密,若行旅不申请过所,恐难顺利通行。
因此,国家实行过所的根本目的在于控制人口流动,以确保人口在籍,严防人口随意逃窜,同时维护关内地区及边疆的安全。相较而言,公验在这方面的功能则相对较弱,但在面对临近州县往来或人身控制不重要的情况时,公验的行用反而更为合适。如吐鲁番出土文书《唐贞观廿二年(648)庭州人米巡职辞为请给公验事》所示,庭州人米巡职想要前往西州市易,鉴于庭州与西州相邻,他仅需申请公验,完全没有必要申请过所。同时,唐后期施行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国家对百姓人身控制趋于松弛,人员自由流动性增强,就地入籍,无需再被完全固定于原籍乡里。此时,过所的行用就显得冗余,而公验这一证明行人身份的文书已足够满足需求。当然,这也导致圆仁、圆珍等人在从登州、福州等地奔赴长安的路途中,需不断向所经州县申请公验,毕竟公验的行用效力仅限于临近州县。
再者,相较前述唐前期西北地区的不甚安定,唐后期东部地区在唐廷掌控之下,保持较高稳定性。该区域长期未受显著威胁,社会环境相对安宁,关津镇戍设置也较少。在此背景下,公验相较于过所更适合在该地区行用。如圆珍所持越州都督府过所中,就仅出现潼关的勘验记录,未见其他关津镇戍的勘验记载。这表明除非需要进入以长安为核心的关内地区,否则关外地区可能无需使用过所。此外,在圆仁行记中专门抄有一份祠部颁发给新罗僧法清的文牒,其中提道:“今欲往诸山巡礼 及寻医疗疾,恐所在关戍、城门、街铺、村坊、佛堂、山林兰若、州县寺舍等不练行由,请给公验者。”据此记述来看,东部地区除“关戍”之外,还需经过“城门、街铺、村坊、佛堂、山林兰若、州县寺舍”。过所主要用于度过“关戍”,功用相对单一,而公验的公文照验功能则更能满足行旅之人在这些地区往来的证明需求。
总之,在唐代,过所与公验的运用依据制度规定、行用的根本目的以及国家不同时期对不同地域的掌控程度而有所区别。对于唐前期的敦煌吐鲁番地区,由于东西市贸往来频繁、地理位置靠近边疆、军事压力较大,为严密管控流动人口以及加强边疆关津的防卫,过所尽管功能单一、程序繁琐,但在该地区的行用仍需严格执行。而在临近州县之间,或唐后期长期保持和平稳定局势的东部地区,由于军事压力较小、关津镇戍设置不多、人身控制相对宽松,相较之下,行用效力较弱但使用便捷灵活的公验,反而更能满足这些地区证明功能的需求。
二、唐代过所与人口流动管理
在唐帝国疆域内,凭借官文书行政体系的完善,各地官司及关津镇戍能够依据过所及其他官文书案卷,有效实施对各类流动人口信息的管控。
自行旅之人申请过所始,官司便要对旅人的信息进行详尽勘验,这一勘验过程就是官方对往来旅人进行记录和管理的起始步骤。关于初次申请过所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改请过所的相关案卷来获取深入理解。吐鲁番文书《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唐益谦请给过所案卷》就详细抄录了唐益谦改请过所的曲折过程:
唐益谦原本就拥有尚书省的过所,但在通过西州时,被当地官司发现随行的两奴、两婢和四马有问题,故而需要向西州说明情况并且重新改请过所。文书第1—12行抄录的是唐益谦提交给西州官司的牒文,事关此次改请过所的人畜情况。唐益谦先是说明他从安西四镇而来,准备前往福州,且有粮马递;又称言随行的两奴在此前尚书省过所中已有勘合;最后解释两婢是在西州当地所买,四匹马则是家内马,还附上元赤、市券和保白以为凭证。这部分应当是唐益谦在经由西州过关时,被当地官司查出随行旅畜与原本尚书省过所记载有所不同,故而向西州官司说明的情况。第27—36行则是西州官司收到唐益谦牒之后进行核查的报告,确认唐益谦确实需路由玉门、金城等关前往福州,并且依据来文、 市券和保白进行了勘验,确保唐益谦牒所言属实。虽然唐益谦的尚书省过所目前无法得见,但唐益谦牒所附的两婢市券抄件还幸存于世,分别被整理者定名为《唐开元十九年(731)唐荣买婢市劵》和《唐开元二十年薛十五娘买婢市劵》。这两件市券抄件应当是随唐益谦牒一同被呈交给西州官司勘合并留案存档的。西州正是依据唐益谦牒的说明以及所附各项证明文书,确认了唐益谦随行的两婢四马并非寒盗,进一步掌控了唐益谦的最新信息。也正是官司完全掌控了唐益谦的有效信息,才会在最后为其改发过所,让唐益谦等人可以顺利前往福州。
细致审阅此案卷,可以发现西州官司之所以同意为唐益谦改发过所,关键在于唐益谦牒中附有尚书省过所(元赤)、两婢市券及宋守廉等款(保白)。所以,官司并非仅依据过所来掌控往来行旅的信息,其他正式的官文书及保人证词同样会被用于勘验过所申请人所说信息正确与否,以确保这些流动人口的往来事由合法合规、申请人及随行旅畜并非逃兵及寒盗,从而实现对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
唐益谦的案例或许显得较为简单,毕竟他持有正规的相关官司证明文书,其改请过所程序并不十分繁琐。对于未持有过所的人而言,官司的勘验过程则相对复杂且麻烦得多。例如,吐鲁番出土的《唐开元二十一年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中保存了数个勘给过所的案例,其中王奉仙案例的处理经过就比较复杂。
王奉仙本是京兆人,随人前往安西输纳兵赐,随后获得还京过所准备返回京兆府,但在经过西州到达赤亭后患病,刚好又遇到欠他钱的张思忠,所以追到酸枣戍,然后被抓。其实,王奉仙本就有还京的过所,一路上应当畅通无阻才对,可惜为了追讨债主又跑回北庭,但又没有返回北庭的过所,于是被抓。
该案中,官司并未单纯依靠王奉仙的款词(口供)进行判断,而是对其携带的其他行文进行细致检查,并对其停留记录和过所的勘验记录进行了深入核查。文书第132—135行详细检查了王奉仙还京过所和赴北庭行文的有无,以及他在西州、赤亭的勘过记录。尽管本案卷并未抄录王奉仙过所的勘过记录,但正式的过所都会有详细的勘过记录,并按过关时间顺序排列,且有镇官的画押。这些勘过记录不仅是官方核实过所合法性的凭证,也是其掌握流动人口行动路线的重要依据。再如《天圣令·关市令》复原唐令第8条载:
诸行人赍过所及乘驿、传马出入关者,关司勘过所,案记。其过所、符券、递牒并付行人自随。
依照唐令规定,行旅度关时,关司不仅要勘过所,也会案记信息。李全德认为:“案记即是责任官司为某事记录为案,留本司备查。”在王奉仙案中,西州官司理应依照过所的勘过记录,对各关司的案卷信息进行调查。况且,王奉仙此前在西州已有勘过记录,查验过程应当颇为便捷。
此外,关于王奉仙在赤亭车坊养病的勘验,尽管未在本案卷宗中体现,但依据斯坦因在和田发现的《唐别奏康云汉文书》来看,来往行旅在馆驿停留时均有详细记载,赤亭车坊也不应例外。这些馆驿记录将与其他文书一起,成为官司用来检验 王奉仙是否说谎的一套完整官文书互证之依据。当然,正因为王奉仙“所有行文见在”,故而才会有文书中第147行的官司“问有凭”的判词。
在国家掌控之下,人口流动都会或多或少留下痕迹。得益于唐代官文书运行体系的发达,这些痕迹得以被记录在文书之中,以备日后勘验。通过分析唐益谦、王奉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过所及相关官文书共同构成了唐代官司对流动人员往来信息的管理与掌控体系。该体系是以过所或公验为基本依据,辅以在唐代施行的市券、保人体系、关司勘过案记和馆驿留存记录而运作的。各地方官司通过这些文书记录,能够有效追踪往来流动人口的身份和行动轨迹,尽量避免压良为贱及私自逃窜等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整个国家人口的稳定。
三、唐代过所与旅行手册
官方通过过所、公验及相关文书来实现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控制,与此同时,行旅人士针对过所申请和查验的手续,亦备有应对的策略。抄写旅行手册便是其中的关键一环,特别是以巡礼为目的的僧侣和以市易为目的的商旅等,通常会携带实用的旅行指南和工具书。以圆仁为例,这类长途跋涉寻求名师和向往佛门圣地而巡礼的僧侣,是留下旅行指南的主要群体。
行旅之人往往会就申请过所或公验事宜,依照临行的旅行指南,做好相应准备。如圆仁在其行记中就记有祠部颁发给新罗僧法清的文牒。圆仁之所以抄录这份祠部牒,是因为法清之前按照程序得到了祠部的许可,并获得了通行的公验。为顺利取得公验,圆仁将此份文本作为申请文书的重要参考。因此,法清所得祠部牒已不再作为官文书而存在,实则变成圆仁旅途中用以申请过所的指南。
对于外国人而言,语言障碍无疑是他们在旅途中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往往也会对其过所申请产生影响。为了应对唐帝国境内各处地方官司及关津镇戍的盘查,译语人及对译手册便成了这些巡礼僧人及往来行旅的标配。在《唐大中七年(853)福州给圆珍公验》中提及的“译语丁满年卌八”,就应是圆珍为了行旅方便而配备的同行旅员,故其《台州府公验》中还有“牒,得本曹官典状,勘得译语人丁满状称”等语。另外,前述康义罗施等人申请过所文书中也有“译翟那你潘”。此处的“译”当是“译语人”的省称。依据案卷的记载,康义罗施等为胡人,因此在申请过所的过程中,该译语人担任了辩护律师的角色。
除译语人之外,一些抄写了双语对译的旅行手册,可能也会在过所的申请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荣新江先生曾讨论过一件从印度经于阗到唐朝五台山巡礼的梵僧所使用的会话练习手册。此件手册虽然是梵文与于阗文的对译,但其中内容为自己的信息、去往中国的目的等。这些内容揭示出,该僧正筹备从于阗国踏入唐朝境内,急需熟悉如何阐述自己的身份及来历等信息。荣新江先生也据此指出这位僧人是在为经过通行于阗语的于阗、敦煌等地需要介绍自己情况时做准备。然而,另一种可能性是,此举亦是在为他入唐后申请过所或公验做准备。此类练习会话与圆珍的太宰府公验之间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可用于核实确认僧人的身份来历,并阐述赴中国朝圣的目的,以及携带的经书等物品。
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对译文本还有不少,有些可能并非僧侣巡礼所用。高田时雄曾整理讨论过多件于阗文文书中的汉语语词,其中涉及当时敦煌吐鲁番地区重要地名、官名、年号等,如“西州”(P.2786)、“玉门”(P.2741)、“节度使”(Or.8212)。这些对译的文本可能是于阗人前往沙州时会用到的旅行手册,而当中记载的地名等信息,也会在需要申请过所时用到。在这些于阗文对译文本之外,还有一些藏汉对译的文本。如P.2762v就在汉文当中夹写有9行藏文对译语词,这些藏汉对译的词语,涉及时间、地点、当时西北势力首领名称和动物,该文书推测应是唐后期一位吐蕃人前往沙州时所携带的翻译手册。尽管当时沙州地区周边局势混乱,过所制度并不能有效施行,但在重要关津镇戍之处,官方必要的信息核查依然存在。为应付往来途中关津镇戍的盘查,这些翻译手册便成了不可或缺的旅行指南。这也从侧面揭示了这些旅行手册与过所之间的关联。
除这些因为各种目的来到唐帝国疆域内的外国人之外,部分唐朝人为了顺利通行,往往也会携带相关的旅行手册。日本杏雨书屋藏《驿程记》,据荣新江先生的猜测,“可能是一组敦煌使者从西受降城到雁门关的行记”。该《驿程记》中记载了从西受降城到雁门关沿途的一些馆驿信息,这些也都与行旅通行相关。此外,同样藏于杏雨书屋的羽41r号杂字文书中,抄录有许多地名、饮食、职官等语词。虽然,学界一般依据该文书最后所书“杂字一本”,将其认定为字书类文献。但是,该杂字所抄的地名与职官类词语同高田时雄讨论的于阗文对译语词高度相似,如都有“玉门”“常乐”“新城”“宰相”和“仆射”等,所以,羽41r号可能与旅行手册的关系更为密切,或许也是行旅中规划路线与度关的重要指南。
总之,唐代过所、公验及其他相关官文书的行用,使得行旅的往来能够被官方严格管理与掌控。故而,无论是外国人抑或是唐人,为了应对国家关津镇戍的盘查,可能都会随身携带一些抄录的旅行手册作为旅程中重要的行动参考与指南。这些抄录的旅行手册,形式多样,内容也不尽相同,既可能富含丰富的语言知识,也可能包含当地的地理信息等。随着旅行的进行,这些文本发生空间的移动与信息的传递。尽管过所及相关文书本身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信息的顺畅传递,但伴随其产生的文本,反而使得信息传播的内容和形式更加丰富多样。
以上重点讨论了唐代的过所、公验及相关文书,对过所与公验的应用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并深入研究了旅行手册在过所文书行用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了过所及其相关文书作为控制流动人口的重要手段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作为唐代文书行政的重要一环,过所文书与其他文书紧密勾连,在掌控关津内外及人口流动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尤其是在西北边陲,过所文书的行用既确保了丝绸等贸易在地方官司的掌控下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将流动人口的信息牢牢掌握,避免了官方户籍人口流失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目前所见到的过所文书主要在地方行用,但在京者亦有尚书省颁发的过所。因此,过所其实是在唐帝国范围内被广泛行用,依然可视为国家掌控各地方流动人口的重要手段。
(本文节选自《从长安到高昌:敦煌吐鲁番文献所见信息传播与唐代地方社会》,原标题为《唐代过所与公验中的人口流动与信息传播》,现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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