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不!
2月1日,重庆警方通报:李某(女,14岁)因矛盾纠纷,邀约刘某(女,15岁)、谭某(女,16岁)、秦某(女,16岁)、马某(女,16岁)、陶某(女,17岁)五人,对张某(女,18岁)进行辱骂、殴打。目前,警方已依法对6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上个月,还有内蒙古五原县4名14岁女生因霸凌同龄人被依法治安拘留,广东湛江3名15岁少年持械打人被行政拘留……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上述这些案例,都在打破以往对未成年施暴者“难以惩处”的困境,让校园霸凌治理有了更强硬的底气。

“未满16周岁违法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曾被一些人利用,个别未成年人甚至将这条规定当作个人肆意妄为的“护身符”。湛江公安公布的视频就显示,少年彭某被抓后表示:“我忘记1月1日14岁就可以拘留了。”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几点很明确——
14到16周岁,“不再一律不执行,符合例外条件的可执行拘留”,这是打破“一刀切”;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拘留”,这是狠治“屡教不改”;
“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执行拘留”,这是严惩“恶劣行为”。
近几年,我国的法律修订和司法实践,都传递出年龄不是未成年违法犯罪者“免罚金牌”的鲜明信号。
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邯郸三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主犯不久前被判无期徒刑,我国首次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罪犯顶格判罚。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惩戒也是教育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孩子来说,一味纵容,只会贻害无穷。
一些屡教不改的孩子,在合适的年龄段,及时地警示、适当地惩戒,对其一生的人格养成和品性矫正,是一种值得肯定的干预,有助于其戒断以往的恶劣行为,改过自新。
值得关注的是,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压实了学校的主体责任。以校园欺凌为例,从以往案例来看,学校不愿管、不敢管,同样是导致校园欺凌难以遏制的原因。针对部分学校存在的瞒报、漏报、轻处欺凌行为等问题,新法明确规定,学校明知发生严重校园欺凌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却未按规定报告处置的,将被责令改正,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这也倒逼学校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控长效机制。
新规亮剑,也是一种教育。学校、家长应该了解,学生更应该了解,敬畏法律、严守法规,这是一堂严肃的人生必修课。
海报:刘珂君
责任编辑:蔡晓慧未成年,校园欺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