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以《生命最后时刻,江宁法院法官史俊杰仍惦记着未写完的审判书》为题,详细介绍了这位基层好法官的事迹。史俊杰有句话尤其发人深思:“要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思考问题。”为处理一起因通勤时间长引发的劳动合同案,他专门坐公交车体验通勤状况,因法理情相融,司法调解使得双方都满意。
司法裁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需要保持“冷静理性人标准”;但当事人所处情景又具有复杂性和独特性,故而又要善用“社会一般人标准”,即能够像当事人一般“感同身受”,兼顾常识、常理、常情。“要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思考问题”,实质就是善用“社会一般人标准”。
史俊杰因病去世,享年55岁。他在审判生涯中办结了诸多开创性案件。比如在小区围墙倒塌砸坏居民车辆案件中,他支持原告赔偿修车费和贬损费诉求,开了“贬损费”先例,成为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典型案例。他因30多年每件案子都“如我在诉”,“理性人标准”和“一般人标准”兼备,司法办案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获得“市人民满意的法官”荣誉。
“败诉的当事人也会写信感谢他。”这句话是赞誉“全国模范法官”陈文军。因为这位玄武法院的法官不仅能把案件办结,还能“把背后的纠纷、当事人心里的疙瘩一并化解”,令当事双方都心服口服。从其所办理案件中,我们也总能看到“一般人标准”。比如办理全国首例冷冻胚胎侵权认定案,他一次次跑到医院咨询专家,深度了解女性的付出和牺牲。他也有句话常挂在嘴边:“和群众打交道啊,就像这饼,要两面都烙透才香!”从史俊杰和陈文君身上我们能很容易地看到:好法官好就好在心中装有“群众急难愁盼”和“社会长治久安”,追求合法性与正当性相统一。
法律无情亦有情。“无情”是讲法律具有刚性,强调“丁是丁、卯是卯”,不能讨价还价,不能徇私枉法;“有情”是讲法律绝非冰冷条文,它源于生活且“为了让生活更美好”,理应厚植人文关怀。“有情”也绝不是以情代智,甚至办“人情案”,而是“以人为本”,用好自由裁量权。
法者,“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愿所有司法者都能像史俊杰那样善用“一般人标准”,处理好“无情”和“有情”的关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社会长治久安打牢法律信仰基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