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罗官村,发生一起凶杀案。
村民谢明向同村的羊肉馆女老板金敏连刺十余刀,金敏当场身亡。案发后,120多位村民联名请愿,希望司法部门依法严惩凶手,还村里一份安定太平。
一起个人对个人的凶杀案,为什么惹得村民们联名请愿?这背后的隐情,看得让人五味杂陈。
被犯罪支配的人生,被暴力威慑的村民
这并不是谢明第一次致人死亡。
2006年,谢明在一场斗殴中因伤人致死被判刑15年,累计减刑五次后,2017年1月26日出狱。更让人郁闷的是,在此之前,谢明也曾多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从媒体的报道当中可以看出,谢明的一生几乎是充斥着对他人的暴力和威胁。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查到:
1999年6月29日,谢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5年11月11日,谢明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而在2007年,也就是第二次缓刑期间,谢明再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考虑到“正当防卫”因素改判15年有期徒刑。
这些暴力还只是冰山一角。
20多年前,谢明曾经刺伤过金敏的公公,“当时老人的大腿都被刺穿了”。罗官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也显示,谢明自幼好斗,体现出了明显的反社会人格特征。
很明显,谢明一直以来在当地都属于不安定因素,但即便如此,谢明受到的刑罚大多是缓刑。事实也证明,对于谢明这样具备暴力基因的犯罪分子,缓刑的规范作用约等于零。然而悲哀的是,监狱的教育也没有教育出一个遵纪守法的“新人”。
在最近的这起凶杀案中,更扎眼的不是当街杀人,而是谢明出狱到再次犯案,才不到4年时间。
这正符合刑法规定的累犯认定标准: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之后,出狱5年内再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实刑。累犯也恰说明,监狱没有改造好,而这没有改造好的罪犯,又是如何获得减刑的呢?
次次顶格减刑,到底立了什么功?
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这里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
而根据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办理减刑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在谢明的案例执行过程当中,本来应该是综合判定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的,但悔改表现被简单地认为是“听话”,所谓“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也被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
考察谢明的减刑次数和减刑幅度,几乎每一次都按照较高的减刑标准减刑的。根据规定,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一次减刑最多9个月;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一次减刑最多一年。而谢明是5次共减刑4年11个月。
这是一道再简单不过的数学题:大致可以推测,谢明5次减刑,几乎都是因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而获得最长一年的减刑幅度。最后一次减刑,则可能是因为刑期将满,剩余刑期恰好是11个月。
或许这里得问一句,谢明这样一个屡教不改的暴力罪犯,监狱方面是如何认定其有悔改表现,而谢明所立的功劳又是哪些呢?如果没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那又是为何要给谢明顶格减刑呢?
法律对于累犯的刑罚有特别的规定,相关减刑假释也会从严把握,但此前,谢明却因为缓刑而不被认定为累犯。我们难免要问一句,对这样一个当地村民集体“公认”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相关减刑的办理,是否应该考虑一下其以往的行为与社会评价?
监狱本身是一个鱼龙混杂的地方,是不是被改造好,理应有更科学的标准。目前这种积分减刑的办法,固然客观但也流于机械,使得谢明这类暴力罪犯不仅没有被改造好,还一再危害社会,且性质非常恶劣,促人反思。
有一个细节,也很让人无奈。受害者的儿子称,案发现场的视频里能看到很多人围观,但是没看到有人报警,最早报警的是一个过路人。
或许,这个细节里不光有冷漠,还有恐惧,当地民众长久以来对谢明的恐惧,恐惧这一次会不会又只是关几年就出来了?
如今,120多名村民的联名请愿,也是一次无奈的提醒。有关方面,是时候反思一下减刑机制的问题了。如何能更好地确定罪犯的悔改表现,更好地提升教育和改造的效果,把惩戒性做足、把危害性做小,是个不得不思考的课题。